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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发布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 2021-01-04    来源:

今天迎来2021年元旦

离春节也不远了

为防范应对极端恶劣天气

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构建诚实守信价格环境

保障市场价格秩序基本稳定

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九江市市场监管局

针对各经营单位做出提醒告诫


一、履行义务

各有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自律,做到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二、规范行为

各有关经营者要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三)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利润率出现大幅度上升的行为;

(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上涨的行为;

(五)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

(六)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的行为。

(七)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各有关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提醒告诫书的要求,认真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我局将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开展极端恶劣天气及元旦和春节期间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价格巡查,对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依法从快、从严、从重查处造谣惑众、带头涨价、情节恶劣的违法经营者,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希望相关行业经营者自觉规范价格行为,接受社会的监督。广大消费者若遇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