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重大行政决策评估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重大行政决策评估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重大行政决策评估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前风险评估和事后评价制度,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47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6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事前风险评估和事后评价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同级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事后评价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在制定和实施重大决策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因素进行科学系统、客观公正的预测、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作出风险评估结论。
重大行政决策事后评价是指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办法,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出现的情况做出综合评定,并由此提出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建议的活动。
第六条 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实施过程中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事项,作出决策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第七条 风险评估
(一)评估主体。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除决策机关指定的评估主体外,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为评估主体。
(二)评估内容。决策风险评估单位应当就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进行重点评估,具体评估以下风险:
1.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过激敏感事件等情形;
2.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或者其他较大社会治安隐患等情形;
3.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情形;
4.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重大政府性债务、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等情形;
5.其他可能引发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安全的风险。
(三)评估程序。
1.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2.充分听取意见。采取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3.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等级。
4.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和处置预案。根据评估情况相应确定风险可控程度,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和处置预案。
5.形成评估报告。决策风险评估单位应当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十日内向同级政府办公室提交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风险评估结果,风险防控措施和处置预案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四)风险等级划分。重大行政决策风险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按下列标准划分:
1.社会公众大部分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且难以疏导,存在较大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高风险;
2.社会公众部分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可以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予以化解,存在一定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中风险;
3.社会公众多数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存在较小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低风险。
(五)结果运用。
1.经评估,重大行政决策具有高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向决策机关提出终止决策、调整决策方案或者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的建议;存在中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采取防范、化解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提出决策建议;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直接提出决策建议。
2.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降低风险等级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实施后,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社会各方面对决策提出较多意见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价。
第九条 决策后评价
(一)评价主体。决策后评价单位由决策机关确定。决策评价单位可以自行开展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价,但不得委托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机构进行评价。
对于实施周期较长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执行单位或者决策机关指定的有关单位可以开展阶段性实施后评价。
(二)评价内容。
1.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
2.决策实施的成本与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3.决策实施在特定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4.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果和长远影响;
5.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
(三)评价程序。
1.成立评价小组。评价小组由评价机关或者受委托评价机构的相关人员组成,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法律专家、行业管理专家参加。
2.制订评价方案。评价方案主要包括评价目的、评价对象与内容、评价标准与方法、评价步骤与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组织保障等。
3.开展调查研究。调查决策实施情况,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以及与决策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利害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4.形成评价报告。决策评价单位应当在完成评价工作后十日内向同级政府办公室提交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包括评价过程和方式,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等方面内容。
(四)评价结果运用。
决策机关应当根据评价报告意见建议,按照决策程序集体研究决定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决定。
第十条 压实评估评价单位责任。决策承办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出现的风险要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决策执行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实施后发现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漏报,并按要求作出决策后评价。
第十一条 严肃评估评价工作纪律。对应当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事前风险评估、决策后评价而不组织评估、评价,或者在评估、评价过程中因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职尽责、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有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和机构、乡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评价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