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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网上中介超市九江分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1-21    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江西省网上中介超市九江分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113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网上中介超市九江分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九江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的运行、服务和监管,建设统一规范、开放竞争、便捷高效、健康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打造“四最”营商环境,根据《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222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为项目业主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服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供信息化服务和信用管理的综合性平台。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全市辖区内购买有关中介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通过中介超市为项目业主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是行业主管部门在中介超市公布的中介服务事项的统称。

第三条 全市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购买作为行政管理工作必要条件的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项目业主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具体限额标准参照当年度《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中介服务,必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项目业主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的中介服务,鼓励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执业限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不得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对待和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活动。通过中介超市选取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出具的服务成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如不认可应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同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

第六条 中介超市按照“一个平台、全省共用,一地入驻、全省通行,一体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运营、服务和监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政务服务办为市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各县(市、区)中介超市管理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市、县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监督管理本地中介超市及其运营机构的运营活动。

(三)按职责分工受理与中介超市平台运行有关的投诉,并协调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理与行业管理有关的中介服务咨询和投诉。

第八条 市行政审批局为市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各县(市、区)中介超市运营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市、县中介超市运营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具体承担本级中介超市日常运营及服务工作,组织本级项目业主中介服务选取活动。

(二)执行和落实中介超市各项制度。

(三)组织实施本级中介超市服务评价工作。

(四)处理与中介超市平台运行有关的咨询和投诉,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处理与行业管理有关的咨询和投诉。

(五)组织开展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六)建立健全本级中介超市档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有关纸质、电子文档等全过程信息。

第九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梳理、编制、公布和不断完善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按照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设立依据、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价格管理方式等要素,对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涉及资质(资格)监督管理的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服务全过程进行管理;发现已入驻中介服务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资格)的,通知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按规定将其从中介超市予以清退,对取消资质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行业信用管理;负责处理本行业有关中介服务咨询和投诉,查处入驻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将有关处理结果反馈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

第十条 各级社会信用管理部门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核查服务,对中介超市产生的信用信息及信用奖惩成效进行归集共享。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依法依规制定相关收费政策并实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维护中介服务收费秩序。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为财政性资金项目提供经费保障,凭财政性资金项目合同和中选通知书支付中介服务费,或拨付所需经费由项目业主自行支付。对辖区内相关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涉及中介超市和中介服务的相关事项实施审计监督。对未按规定执行的,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出,并责令其整改。

第三章 入驻流程

第十四条 市中介超市运营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市行政许可目录,对中介超市入驻中介服务范围进行梳理归类,并实行动态调整补充:

(一)咨询评估类:工程咨询、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咨询、安全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程造价咨询、城乡规划编制、环保技术咨询、土地评估、土地规划、房地产评估、资产评估、价格评估、文物影响评估、交通影响评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业节能和绿色发展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等。

(二)工程服务类:招标代理、工程设计、人防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防工程监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勘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维护、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土地整治规划设计等。

(三)检验测量类:测绘、检验检测、水土保持监测、消防技术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计量标准器具检定或校准等。

(四)专业技术性服务类:司法鉴定、公证服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律师事务所服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软件开发与使用、电磁环境测试、卫生有害生物防治、升放气球资质证等。

(五)其他涉及行政管理工作的中介服务。

第十五条 中介超市对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常态化开放。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申请入驻中介超市,签订入驻承诺书,填报必要信息和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同意遵守中介超市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并接受评分管理。

第十六条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资格)条件。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 注册地为九江市本级的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信息,由市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负责核对;注册地为九江市下设县(市、区)的中介服务机构,由注册所在地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负责核对;注册地为九江市外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应当将本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数据库与省电子证照库数据互认共享,建立相关机构人员信息的自动推送、对比机制。中介超市依托省电子证照库实现有关信息的自动核实校验。

第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入驻中介超市应指定本机构在职人员为业务授权人和账户管理员,入驻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执业(职业)人员和账户管理员信息应实名认证。

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授权人、账户管理员、执业(职业)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或多家中介服务机构任职。杜绝使用虚假信息、从业人员挂靠、资质(资格)借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二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按以下程序入驻中介超市:

(一)提出申请: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中介服务机构注册所在地提交入驻申请,并提供入驻所需相关资料。

(二)审核入驻:中介服务机构注册所在地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内容和材料的一致性进行核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信用状况进行审核认定。核对通过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信用信息、承诺信息应在入驻后5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中国(江西九江)”网站和网上中介超市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有异议的,由本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对其开展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入驻申请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布,必要时可提请同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牵头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作出决定。

中介服务机构如需补正材料的,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中介服务机构补正要求,核对时间自材料补正后重新计算。核对不予通过的,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以系统通知或书面通知方式告知中介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

中介服务机构在入驻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纳入信用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1.违反入驻承诺,资料不实的。

2.公示期被举报,属换壳入驻的。

3.出现严重失信行为,在惩戒期内的。

4.其他依法被暂停或责令不得开展中介服务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项目业主按照名称规范自行注册项目业主账号,并按要求填报有关信息。社会性资金项目业主按入驻要求以注册方式入驻中介超市。

已入驻的项目业主可在中介超市自主更新单位信息,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等业务。

第四章 选取流程

第二十二条 财政性资金项目按照项目业主提出选取申请,中介服务机构自愿报名的原则,由项目业主注册地所属的中介超市运营机构组织,通过以下几种网上公开选取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

(一)随机选取。项目业主明确价格、时限、资质(资格)等选取要求,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从报名且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中确定1家作为中选方。随机选取的报名数量不得少于3家。

(二)直接选取。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项目业主邀请3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报名参与项目,通过随机或竞价等方式直接选取中选方。

2.中介服务金额不高于1万元且整个项目规模预估价低于两百万元的服务项目,可按要求直接选取1家中介服务机构,也可以邀请1家以上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报名,通过竞价选取或电脑随机方式选取。

3.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且不可控紧急情况、属于政府督办的紧急需求项目,项目业主提供县级以上政府或部门出具的书面说明材料,可按要求直接选取。

4.因项目后续调整服务要求,需要原中介服务机构继续提供服务,且后续服务金额不超过原合同服务金额10%的,项目业主向同级运营机构报备后,可在中介超市中直接选取原中介服务机构。

(三)择优选取。由系统通过公式计算对比报名参与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的评分、响应方案以及质量管理水平等,向项目业主推荐选取服务优、质量高、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由项目业主从推荐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选取。

(四)均价比选。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一次报价的方式参与项目,所有已报价中介服务机构的报价平均值作为竞价的合理底价,报价最接近合理底价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选。如规定时限过后,出现2家以上相同报价中介服务机构的,中介超市通过随机抽取方式自动确定1家作为中选方。

(五)竞价选取。项目业主明确选取要求,在充分考虑人员工资、交通、食宿等因素的基础上,发布合理的中介服务报价范围。在报名参与竞争且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通过网上竞价,由中介超市按最低价中选原则自动确定中介服务机构(为防止恶意竞价,每次出价降价幅度不得少于最高限价的3%)。如果报价范围区间内竞价最低的中介服务机构有2家及以上的,规定时限过后,通过电脑随机抽取方式确定1家中选中介服务机构。

(六)其他经省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认可的公开选取方式。

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或项目业主根据采购需要聘请同一类型中介机构服务,且所需频次多、数量大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批量采购方式选取。社会性资金投资项目业主可以自主选择公开选取方式。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提交选取申请,应明确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质(资格)要求、服务内容、费用、时限要求等基本信息,并明确选取方式,保证选取公告内容翔实、无歧义。暂不确定服务金额的项目,应明确写明金额计算方式。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介超市报名。采购公告从发布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中介服务机构报名时须承诺符合报名条件且将按要求履行好服务,未满足公告报名要求仍坚持报名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项目信息的形式核对,核对无误的应及时在中介超市发布采购公告。如需项目业主补正信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核对时间自补正后重新计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因故需取消采购的,应当在项目选取前在中介超市进行取消操作,并发布取消公告。

报名成功的中介服务机构因故需取消报名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在中介超市进行取消报名操作。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被取消的,项目业主应及时告知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并提供书面说明报同级运营机构,可作废采购公告。

第二十七条 若无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报名或报名数量不满足公开选取最低要求的,发布流选公告。项目业主应调整选取条件,由中介超市另行组织选取。

第二十八条 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对选取实行全流程管理,选取现场全程电子监控。选取结果产生后,中选结果由中介超市系统自动发布中选公告,并予以公示,公示后向项目业主和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电子中选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与同一项目采购的不同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和项目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有配偶、直系血亲(含拟制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三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项目业主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保密规定、行业管理制度和中介超市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需在2个工作日内安排专职人员与项目业主接洽,未及时联系者,应承担相应责任。项目业主和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可办理CA证书签订电子合同和开具电子发票。网上中介超市采购公告、中选公告、中选通知书、电子合同等电子资料与纸质资料具有同等效力,项目业主不得阻挠或拒绝接受。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服务:

(一)信息公示:向项目业主公开基本情况、经营范围、资质等级、从业人员、历史业绩、评价等次、信用信息、收费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中介服务机构出现法人、业务授权人、账号管理人、执业(职业)人员以及营业执照、资质(资格)等变更情况的,应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

(二)一次性告知:依规定向项目业主一次性告知开展相关服务所需的材料清单,清单内容不得超出从业规范要求。

(三)服务规范:如实向项目业主做出质量、时限等承诺,严格规范执业。

(四)承诺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按照约定收取服务报酬,不得向项目业主及其他关联方额外收取费用。

(五)合同报备:依法依规与项目业主签订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履行的具体内容、服务时限、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等要素,并向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报备。

(六)成果上传:中介服务机构应在服务完成后及时将成果报告上传至中介超市。

第三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收费登记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规定,并做好执业记录,主要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委托人具体要求、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要求以及委托事项履行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暂停其相关服务:

(一)不符合相关中介服务入驻条件的。

(二)资质(资格)失效的。

(三)被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开展相关中介服务的。

暂停后,中介服务机构需重新提交有效资质等材料,并经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核准,方可开展相关服务。

第三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予以清退:

(一)被司法机关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资质(资格)被吊销、撤销、注销。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列入黑名单、被暂停或责令不得开展中介服务的。

被清退出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2年内不得申请入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对合同与选取公告的一致性、中介服务机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抽查,对中介服务机构履约情况予以记录。

第六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完成服务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满意度星级评价,中介服务机构可对项目业主和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进行满意度评价。未进行评价的,系统将默认评价。满意度评价实行“一事一评”制度,评价结果对外公示。星级评价最高为10星,最低为1星。星级评价结果计入该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评分,并作为入选优质中介服务机构库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确认后,由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未按时与项目业主联系、无故放弃中选结果或不按时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的(因不可抗力和政策原因除外)。

(二)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或变相要求项目业主增加服务费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规定的服务时间完成相关工作的(因不可抗力和政策原因除外)。

(四)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未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服务成果不符合从业规范要求未被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而被行业主管部门退回的。

(五)存在应当回避情形却未回避的。

(六)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等信息未如实填写的。

(七)经查实未履行有关守信承诺的。

(八)作为投诉人在中介超市1年内投诉3次以上,经调查核实属于恶意投诉的。

(九)中介服务机构恶意低价竞标,扰乱中介超市运行秩序的。

第四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确认后,由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证照(伪造、篡改、转借、借用、挂靠等)入驻中介超市的。

(二)报名同一个项目的不同中介服务机构,使用相同网络地址报名和办理业务的。

(三)与项目业主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

(四)以远低于成本价的方式恶意竞价的。

(五)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贿赂项目业主、交易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

(七)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规定将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

(八)利用监理、评审、审核等服务优势干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日常经营或要求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利益输送的。

(九)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恶意投诉的。

(十)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十一)2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一般失信行为累计达到3次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询问核查、处理结论的。

第四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不良行为,情节未达到一般失信行为的,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核实后,在中介超市发布失信预警公告。失信预警公告有效期1个月。

第四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中介超市出现1次一般失信行为的,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暂停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承接中介服务3个月,一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2次一般失信行为的,暂停其参与承接中介服务6个月;两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一般失信行为累计达到3次,或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报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核准后,将其清退出中介超市。

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项外,经中介超市认定的失信行为应在中介超市公布。失信预警公示期1个月,一般失信行为公示期3个月,严重失信行为公示期2年。属于“信用九江”公示范围的,有关信息推送至“信用九江”进行信息共享。

第四十三条 信用修复。为保障中介服务机构合法权益,激励失信中介服务机构重塑自身信用体系,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由中介服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一)首次被认定为信用失信,且信用失信行为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二)失信行为没有给项目业主或第三方机构造成损失的。

(三)失信中介服务机构提出了整改措施,并得到了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采纳。

(四)失信中介服务机构取得了被失信项目业主或第三方机构的谅解,并出具书面谅解书。

中介服务机构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后,由中介超市运营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进行核定。核定通过的,为其信用修复,信用修复信息在中介超市公示1个月。核定不通过的,维持原信用惩罚决定。

第四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信用包括执业履约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项目业主星级评价结果、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理情况等。

第四十五条 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档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有关纸质、电子文档和音像资料等全过程信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管理的依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咨询人可通过“赣服通”平台、江西省政务服务网和九江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就中介超市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咨询。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处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无法按时办结的,可在办理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申请,延期办理以1次为限,延期期限与办理期限相同。

第四十七条 投诉人可以直接向交易地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诉,也可以通过中介超市系统提出投诉。

第四十八条 投诉实行实名制,并需提交正式书面材料。采取非书面方式投诉的,应当在投诉提出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材料。投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二)被投诉人违反的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条款。

(三)投诉人为法人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诉人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四十九条 对入驻过程及结果、采购公告、选取过程及结果、合同签订、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合同履行、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等事项的投诉,应当及时提出。

投诉人对入驻过程及结果的投诉,应当在有关业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由被投诉人同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

投诉人对采购公告、选取过程及结果的投诉,应当在公告发布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由被投诉项目所在地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

投诉人对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等事项的投诉,应当在有关业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由被投诉人的同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

投诉人对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合同履约等事项的投诉,应当在有关业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由项目中介服务提供地的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

受理机构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第五十条 投诉事项涉及违反有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由该项目中介服务提供地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同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

第五十一条 投诉处理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对投诉处理机构或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除法定需要保密的事项外,有关投诉处理的决定,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公布。

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将自动撤销投诉处理件;被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并承担相应后果。

第五十二条 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受理投诉机构或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已查证属实且已作出处理决定的投诉,不得撤回。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受理投诉机构或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依规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相关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 各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进行处理或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和限制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

(二)公开选取前擅自泄露项目报名中介服务机构名单。

(三)擅自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干预中介超市中选结果。

(四)未核实情况导致中介服务机构被错误信用处理。

(五)恶意引导中选服务机构主动放弃中选项目。

(六)擅自干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按照从业规范独立开展服务,影响中介服务结果。

(七)违法干预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活动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进行处理或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影响市场公平竞争。

(二)故意刁难中介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否定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成果。

(三)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向项目业主或中介服务机构吃、拿、卡、要,存在“怕慢假庸散”等不良作风,或与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

(四)其他需追责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财政性资金项目业主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进行处理或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自行委托或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交易活动,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对待或歧视待遇。

(三)无正当理由对公开选取结果不予确认,或未按时确认公开选取结果。

(四)恶意刁难中选中介服务机构,不配合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工作。

(五)无故不与中选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

(六)采取欺诈、胁迫、索贿等非法手段,损害中介服务机构利益。

(七)无故拖欠服务费用或未按选取公告约定超额支付服务费用。

(八)其他需追责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中介服务选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121日起施行,暂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