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网站声明

【3.15消费者权益日】找“托”威胁恐吓强迫交易?浔阳法院依法守护“消费自由”

发布时间: 2023-04-07    来源:

浔阳法院网讯  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纪某、徐某、占某与代某等人纠集在一起,分工协作,一拨人负责摆摊“坐庄”卖货,另一拨人负责当“托”引诱顾客。

几个月来,被告人流动在江西九江、吉安、景德镇,福建三明等多地的菜场及其周边摆摊卖货,通过模糊价格的方式诱惑老弱顾客购买墨鱼。当被害人按斤购买并付款后,却又告知被害人售价是按两计算,要求被害人补足差价,当被害人发现价格太高拒绝付款时,负责“坐庄”卖货的被告人与当“托”的被告人互相配合,向被害人谎称摊主是少数民族人,不买是不尊重摊主,摊主会找其麻烦,他们可能会打人、会念咒、身上有刀。此时,摊主会呵斥“托”及被害人,并摆出一副很凶的嘴脸,甚至会做出打“托”的样子,或抢拿被害人手机,通过使用语言恐吓、行为威胁等“软暴力”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进而实现强迫交易。

据查,上述被告人实施强迫他人交易犯罪共计43起,交易金额达人民币16765元。

【法院审理】

浔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通过使用言语恐吓、行为威胁等“软暴力”手段,强迫10名以上的顾客购买商品,其行为属于3人以上有分有合、分工明确的团伙犯罪;通过介绍、诱导受害人购买商品,在购买后又告知受害人标价有误,进而以“托”配合形式威胁、恐吓受害人,导致受害人迫于压力、息事宁人想法被迫付款,造成经济损失;该团伙犯罪次数众多,获利较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2022年11月14日,浔阳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依法判处数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3个月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至1万元不等。另对被告人犯罪所得予以追缴没收,对犯罪工具予以扣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