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浔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浔阳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浔阳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浔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浔阳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二、机构与职责
2.1指挥机构
2.2办事机构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2.4专业队伍与职责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基础
3.2应急值班
3.3监测与预警
3.4灾(险)情速报
四、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
4.1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4.2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4.3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4.4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五、应急响应
5.1预警响应
5.2灾(险)情响应
5.3应急响应结束
5.4恢复与重建
六、应急保障
6.1应急平台保障
6.2应急队伍、物资、资金、交通保障
6.3宣传培训
6.4信息发布
6.5应急演练
6.6通信与信息传递
6.7监督检查
七、预案管理与更新
8 责任与奖惩
8.1奖励
8.2责任追究
八、附则
9.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9.2预案的实施
浔阳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全区社会安全与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文件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九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充分发挥指挥部的作用,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
分级管理,快速应对。建立健全按地质灾害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果断、准确有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二、机构与职责
2.1指挥机构
区政府设立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当启动应急响应时,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作为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的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负责领导全区地质灾害防治日常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
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区委、区政府领导
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卫健委、区教体局、区商务局、区文新旅局、电信浔阳分公司、移动浔阳分公司等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2办事机构
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地质灾害的副科级干部兼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组织突发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承担发布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相关信息工作;承担指挥部会议召集,文件起草与办理,防灾信息传达、收集、分析与报送;应急值班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与协调;应急技术专家管理和应急预案管理;文书资料整理与归档等具体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参照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防治方案;负责地质灾害、气象、水文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灾(险)情实时核查、监测与趋势预测,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指导各街道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灾区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生活救助、倒塌房屋恢复重建;负责应急救灾款物的筹集、使用、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救灾、捐赠等工作;承担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区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地质灾害相关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公安民警参加抢险救灾行动;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配合城区交管部门维护交通秩序,做好交通疏导、管制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人员运输通畅;协助灾区对受灾害威胁的居民及其他人员进行疏散,在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严厉打击防灾救灾、盗窃防灾物资、破坏防灾工程设施和设备的犯罪行为。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火灾、建筑物倒塌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
区国土分局:做好用地审批相关工作,保障抢险救灾临时使用的土地;提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要的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包括1:10000及1:5000地形图),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提供测绘保障。
区住建局:协助当地保障灾区供水、供气,参与应急抢险,指导灾区做好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四类对象房屋改造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中心城区所属的市政、园林设施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全区自管的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的地址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负责及时提供地质灾害易发区水情、汛情监测信息,协助地质灾害、气象、水文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指导山洪地质灾害的处置、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协调重要物资的应急生产、采购、调运等;必要时提出动用区级物资储备建议和请求国家给予资金、物资支持的申请;实施价格干预等措施,确保市场价格稳定。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设施建设与灾毁工程修复的项目立项,重大救灾和应急防治项目的协调安排。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地质灾害防治和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的预算安排、筹集与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地质灾害防治和救灾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区工信局:负责所属工业企业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协调工业企业救援队伍参与地方抢险救灾。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救灾药品的储备和调拨,提出动用储备药品的建议。
区卫健委:负责医院等医疗场所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队伍,指导帮助开展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工作,做好灾区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保证灾区饮水卫生安全;负责预防和控制灾区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做好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报告工作。
区教体局:督促各类学校做好地质灾害预防、监测和防范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和避灾应急演练;及时做好损毁校舍的修复工作,合理调配教学资源,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区商务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灾民生活必需品供给,建立采购和供应机制;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其他救灾应急物资的组织和调运。
区文新旅局:负责协调督促做好旅游景区、旅游设施的地质灾害预防、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开展游客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协调旅游景区做好灾毁旅游设施的修复、排险工作。
2.4专业队伍与职责
建立以区地质灾害应急中心为骨干的区级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队伍,完善区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不断提高全区地质灾害应急和防治工作的业务支撑和技术指导能力。
区地质灾害应急中心负责全区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技术处置和应急平台管理工作;参与区级地质灾害应急值守;承担地质灾害监测与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灾(险)情统计、评估、趋势会商及信息报送,应急调查与处置、应急演练、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技术指导;地质灾害应急知识宣传与培训工作;按要求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工程监管工作等。
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由具有水、工、地质及气象高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受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委托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和决策咨询,参与拟定地质灾害防治规范性文件,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点、难点、热点或突发性问题研究等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基础
3.1.1公布年度防治方案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重点防治区的分布,制定具体可行的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措施,落实监测责任人和检测人员。
3.1.2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街道办事处及有防灾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制度,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机构和有关单位的作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汛前排查、讯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发现和防范灾害隐患,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要加强督促、巡视工作。发现险情时,须及时向属地街道办事处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接到报告后,街道办事处要立即赶到现场,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1.3严格危险性评估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各类工程,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对可能威胁城区、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组织力量进行勘查,查明其成因、危害程度,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要加强岩溶发育区、地面塌陷管理,防范岩溶地下水开采、地下工程活动等引发地面塌陷灾害。
3.1.4发放“防灾明白卡”
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要将涉及危险区范围、监测方法、预警方式、撤离路线和防灾任务要求等地质灾害防范措施的“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发到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部门、单位、居民及相关防灾责任人手中。
3.2应急值班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在全区主汛期、持续强降雨和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段、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处置期间实行24小时地质灾害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以确保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突发灾(险)情等信息渠道畅通,及时妥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提高地质灾害预警、应急处置时效和能力。
3.3监测与预警
3.3.1建立监测网络与信息共享平台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街道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社区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等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应急管理、气象、水利、交通、铁路等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干线等重要工程地段建立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点,开展气象、水文、地质灾害联合监测,建立综合临灾监测预警网络。
3.3.2地质灾害风险预警
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每年根据最新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区划及风险预警研究成果编制《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年度方案》,会同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警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区域、预警等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由弱到强分为四级(蓝色)、三级(黄色)、二级(橙色)、一级(红色)。
红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高;
橙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高;
黄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高;
蓝色预警:有发生地质灾害的一定风险。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依据九江市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区划及降雨强度等级(表1、表2)确定。
表1 |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划分表 |
|||||
降雨强度等级 地灾易发程度 |
4级 |
3级 |
2级 |
1级 | ||
高易发 |
蓝色 |
黄色 |
橙色 |
红色 | ||
中易发 |
不发布 |
蓝色 |
黄色 |
橙色 | ||
低易发 |
不发布 |
不发布 |
蓝色 |
黄色 |
表2 |
降雨强度等级划分表 |
|||||
过程降雨量(mm) |
50-170 |
170-250 |
250-320 |
≥320 | ||
日预报降雨量(mm) |
30-60 |
60-100 |
100-150 |
≥150 | ||
降雨强度等级 |
4级 |
3级 |
2级 |
1级 | ||
备 注 |
降雨强度等级依过程降雨量及日预报降雨量取最大值 |
3.3.4地质灾害预警
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重要设施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应视情况安装专业监测仪器,相关单位应利用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预警网络,对监测数据及时进行分析,根据预警模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及影响范围。
3.3.5发布预警信息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为蓝色预警时,不向公众发布;当风险预警等级达到黄色预警时,用电话、传真或手机短信,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区、街道指挥部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当风险预警等级为橙色预警或红色预警时,联合预警机构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同时用电话、传真或手机短信,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县区、街道指挥部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重大地质灾害隐患专业监测点灾(险)情预警,由负责该隐患点监测管理的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依程序、按权限适时发布。
3.4 灾(险)情速报
3.4.1时限要求
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重要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应当立即向事发地街道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市、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小时报告:发生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地质灾害,或者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灾(险)情,灾害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速报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2小时报告:没有发生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险情,以及成功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实例,灾害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3.4.2速报内容
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和时间、灾害类型、灾害规模、灾情险情、引发因素、发展趋势和处置情况等。
3.4.3后续报告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四、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
4.1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造成大江大河及支流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威胁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2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威胁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4.3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威胁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4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威胁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五、应急响应
5.1预警响应
各级指挥部应加强对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区内雨情、水情和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与分析;加大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和巡查,督促检查辖区下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各项准备工作;达到撤离临界雨量时,街道、部门及单位及时组织预警区内受地质灾害隐患严重威胁的群众撤离避让至安全区域。
发出或收到预警信息的各级指挥部自动启动相应预警响应。
5.1.1蓝色预警响应
地质灾害蓝色预警信息发出后,应急值班人员要密切关注雨、水情变化趋势,督促监测人员加大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力度。
5.1.2黄色预警响应
地质灾害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值班人员要密切关注雨、水情的实时监测;街道办事处及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必须立即到岗到位,督促、落实监测人员对预警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24小时巡查与监测。
5.1.3橙色预警响应
地质灾害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在按黄色预警规定启动相关响应行动的同时,地质灾害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在按蓝色预警规定启动相关响应行动的同时,专业应急队伍、技术专家和预警区域内可能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应加强戒备,一旦实时雨晴监测或气象短临预报2至4小时内将达到撤离临界雨量,街道办事处及其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应及时组织地质灾害隐患严重威胁的群众撤离避让至安全区域。
5.1.4红色预警响应
地质灾害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在按橙色预警规定启动相关响应行动的同时,街道办事处及成员单位视情况组织辖区内可能受地质灾害隐患严重威胁的群众撤离避让至安全区域,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5.2灾(险)情响应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紧急险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测群防组织在及时上报灾情、险情信息的同时,要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监测灾情、险情发展,并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
5.2.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时,区地质灾害指挥部及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并立即向省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请求派上级工作组来指挥或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当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检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危险群众避让疏散。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督导街道办事处按要求做好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由主要领导带领的工作组,赶赴事发地与当地人民政府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管理、住建、水利、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专家和人员,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省、市地质灾害主管部门派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5.2.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时,区地质灾害指挥部及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并立即向省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请求派工作组来指挥或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当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检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危险群众避让疏散。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督导街道办事处按要求做好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的工作组,赶到事发地与当地人民政府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管理、住建、水利、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专家和人员,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省、市地质灾害主管部门派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5.2.3中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时,区地质灾害指挥部及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并立即向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报告,请求派工作组来指挥或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当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检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危险群众避让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具体组织指挥、协调应急管理、住建、水利、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专家和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区应急管理局派地质防治专家组赶到现场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必要时请求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派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和协助区属地街道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请求市应急管理局派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赶赴现场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
5.2.4小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时,灾害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并立即向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报告。
地质灾害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当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检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危险群众避让疏散。
根据险情,必要时请求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派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5.3应急响应结束
现场抢险工作完成,经专家组会商或鉴定地质灾害险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报区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六、应急保障
6.1应急平台保障
加强区、街两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基础支撑、综合应用、数据库管理和移动应急通讯等系统,确保平台语音通信、视频会商、综合协调与应急指挥等功能有效运转,不断提高信息化和可视化水平。
区、街两级指挥部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建立应急指挥室、视频会商室和值班室;区、街两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应配备互联互通的视频会商系统,实现平台与地质灾害现场的多方音视频会商;区、街级平台应配备较先进的应急调查、视频会商设备。
6.2应急队伍、物资、资金、交通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建立严格的责任制,配备越野车、轻型挖掘、支护设备等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施、装备,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部队、武警、街道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救灾能力。
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部署;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区人民政府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和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各街道办事处及区直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用于做好灾民安置、医疗卫生、工程抢险等物资的储备、保障工作,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6.3宣传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采用群众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基本知识以及地质灾害预防、治理、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综合减灾、紧急处置、组织指挥、应急管理和相关法规、政策等有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对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灾害危险程度分析、发展趋势预测、建筑物安全性鉴别、搜救压埋人员、除险排险等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防范和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6.4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刊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6.5应急演练
为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协调联动和应急反应能力,区地质灾害指挥部应组织成员单位及抢险救灾应急队伍,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定期开展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或应急抢险救灾综合演练。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镇、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让受威胁群众熟悉应急撤离的信号、路线和避灾场所。
6.6通信与信息传递
充分利用现有公用通信网络,建立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各成员、联络员以及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的通信联系,确保随时能通过办公、住宅、移动电话或者互联网进行联系。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刊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6.7监督检查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七、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辖区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责任与奖惩
8.1奖励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对参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致伤、致残以及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2责任追究
对人为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九、附则
9.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发生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由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的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